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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郑州仁和会计 时间:2018/3/11 10:24:49
会计人员应该都知道,入账也好,开发票也罢,都是要按照实际发生的经济活动情况来进行的,也就是说“权责发生制”。理论上是正确的,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总是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特殊情况,让财务人员不知所措。下面跟随郑州会计培训班小编来了解一下吧!
【案例】
某公司采购一批300件的商品,实际收到的商品只有100件,其他需要过一段时间才能陆续补齐。可对方已经开了300件该商品的发票了。这样的发票进项税全部抵扣有问题吗?账务上又怎么处理呢?
我们需要考虑两个问题:
1.这发票有问题吗?
这发票有问题吗?换言之是问,这张发票是虚开的吗?虽说虚开发票的处罚很严重,但只要是正常的商业活动,一般都不会构成虚开。
关于《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》的解读:
公告列举了三种情形,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,同时符合的,则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,受票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。
一、纳税人对外开具的销售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,纳税人应当拥有货物的所有权,包括以直接购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,也包括“先卖后买”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。所谓“先卖后买”,是指纳税人将货物销售给下家在前,从上家购买货物在后。
……
比如,某一正常经营的研发企业,与客户签订了研发合同,收取了研发费用,开具了专用发票,但研发服务还没有发生或者还没有完成。这种情况下不能因为本公告列举了“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,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、应税服务”,就判定研发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。
通过的解读,特别是后举出的例子,跟上述案例的情况很接近,也是对方收取了费用,开了发票,但货物还没到,因此还没收到货就收到发票是不构成虚开的。这是一张正常的发票,自然可以正常地进行进项税的抵扣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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